破产重整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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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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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重整的条件包括企业的法人没有办法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并且企业的资金不能清偿企业的全部债务或者企业明显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的情况,才可以将企业申请破产并且进行重整。
破产重整条件包括什么?

一、破产重整条件包括什么?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破产重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条件。

三、清算转重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企业破产重整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没有能力清偿债务才能进行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制度,破产清算的制度还有破产和解的制度是现代破产法的主要结构,从破产清算可以向重整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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