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欠债人死亡时,担保人要依据担保的类型来担负相应的责任。
通常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这两种情况。
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只有在主合同的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后,依然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此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让担保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总之,担保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担保类型以及债务的实际情况,来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和方式。
二、欠债人死亡后担保人需担责范围咋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欠债人死亡后,担保人的担责范围首先看担保合同约定。若有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比如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人就在该约定范围内担责。
若担保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的全部债务一般涵盖主债务以及因主债务产生的相关附属债务。
此外,若存在多个担保人,还需区分是按份共同担保还是连带共同担保。按份共同担保的,各担保人按照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连带共同担保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承担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总之,担保人担责范围需综合合同约定及具体法律规定判定。
三、欠债人破产担保人又需担何责
若欠债人破产,担保人责任需区分不同情况。
若为一般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在债务人破产等特殊情形下,先诉抗辩权消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若是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便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若有多个担保人,还需看是否有关于担保份额等相关约定,按约定处理内部关系。
当探讨欠债人死了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时,这里面的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基本的担保责任外,还涉及到担保类型的区分。若是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债务人遗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需承担补充责任;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而且在承担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进行追偿。要是你对欠债人死了之后,担保人具体的追偿范围、方式,或者不同担保类型下的责任界定仍有疑问,别着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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