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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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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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上班,赔偿分情况处理。若劳动者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赔偿

一、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不能上班的情况需分情况处理赔偿问题:

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医疗期满后工资怎么算

医疗期满后工资的计算,需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工作,工资应按照其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即恢复到原工资待遇。

若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了工作岗位,此时工资一般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来确定,新岗位工资通常会根据岗位的职责、技能要求等合理设定。

而要是劳动者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支付经济补偿等相关待遇时,不存在所谓“医疗期满后工资”一说。但在通知解除前,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工资,一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医疗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医疗期满后,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需注意,若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按此规定解除合同,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当我们探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怎么赔偿这一问题时,其实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比如,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它涵盖了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多方面的细致核算。而且,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也很关键。如果程序违法,劳动者有权争取更多权益。您是否正因医疗期满后不能上班面临赔偿困扰呢?要是对于赔偿计算方式、单位解除合同程序等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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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浏览 2024-12-11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资怎样发放
[律师回复] 你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br/>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br/>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br/>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br/>(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br/>(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br/>(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br/>(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br/>(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br/>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br/>(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br/>(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br/>(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br/>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br/>第一款第<br/>(一)项、第<br/>(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br/>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br/>(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r/>(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br/>(三)拒绝治疗的;  <br/>(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br/>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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