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优先权吗

最新修订 | 2025-03-12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20人
专家导读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特定情况(如企业破产清算)有优先权,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先支付职工工资、补偿金等,体现对职工权益特殊保障。但一般非破产情形下,其不具有绝对优先权,清偿顺序依具体规定和程序确定。有疑问或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权益。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优先权吗

一、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优先权吗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特定情况下(如企业破产清算时)有优先权,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在一般非破产情形中,通常不具有绝对优先权。

依据相关法律,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需先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中就包含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这体现了在破产情境下,对职工权益的特殊保障,使其经济补偿金能相对优先得到清偿。而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等非破产情形中,清偿顺序要按照具体法律规定和执行程序来确定,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不当然具有绝对优先权。如果您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优先权问题上还有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纠纷,建议您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

劳动关系中的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等,月工资有特定计算标准且存在支付上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基础。具体而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实际劳动关系中,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计算较为复杂,若涉及相关纠纷或对具体计算有疑问,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最高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存在“双封顶”限制,以保障补偿合理性和公平性。

首先,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其次,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支付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明确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双封顶”限制一方面保障了劳动者能得到合理补偿,体现对其劳动付出的认可;另一方面也避免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过高补偿成本,维持了双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涉及经济补偿计算等相关劳动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探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优先权吗这一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在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形下,经济补偿金在清偿顺序上确实具有一定的优先性。然而,这其中还有诸多细节和关联问题值得关注。例如,经济补偿金优先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是仅仅局限于基本的补偿金额,还是包括相关的利息等。另外,当企业存在多种债务时,经济补偿金与其他优先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又该如何确定。倘若你对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优先权的具体范围、与其他债权的受偿顺序等问题有疑问,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解答。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8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优先权吗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3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6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2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5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0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8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3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6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0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7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0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4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5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劳动关系·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无锡135****154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35****6223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4072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的关系是怎样的
经济损害赔偿是因人为过错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通过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弥补。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和刑事责任,即在同时面临这些责任时,先确保个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即使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民事赔偿也优先执行。
21浏览 2024-06-09
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救济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404浏览
优先购买权法律救济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救济优先购买权 中国现行法律仅规定了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时,按份共有人、合伙人、承典人等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于出卖人在未通知优先购买人情况下出卖标的物,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并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在司法实务中也认为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将标的物出卖给他人的,先买权人得请求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在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标的物卖给第三人,将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弊大于利。市场交易行为只要不违背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应该有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这也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与民法通则相比较缩小了无效合同的种类,就是这种立法理念的体现。应当将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有害于优先购买权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只有先买权人在提讼时,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才能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如果先买权人不打算购买出卖物或者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卖物,则此时先买权人的利益并未因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受到损害,自没有宣告其买卖合同无效的必要。而且维持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可以防止先买权人利用优先购买权提起恶意诉讼,阻止出卖人正常出卖房屋,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房屋价值的充分实现,同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促进了交易安全和财产流转,使法律价值得以真正体现。<br/>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应当同时在出卖人与先买权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br/>第<br/>一、优先购买权为一种附条件形成权,在同等条件下,先买权人仅依一方之意思表示便使出卖人负有将所有权转移给其的义务,出卖人在此种情况下负有承诺的义务;<br/>第<br/>二、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符合“两便原则”,有利于彻底保护优先购买权的利益,防止出卖人以种种理由使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如以不出卖为理由来对抗优先购买权,致使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导致优先购买权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br/>当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时,合同尚未履行,先买权人可直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自无探讨之必要,但若合同已经履行,先买权人应当向谁请求交付标的物呢?为了避免由第三人将标的物返还给出卖人,再由出卖人交付给先买权人的繁琐,也为了防止因当事人怠于返还标的物和价款所可能产生的纠纷,法律宜规定先买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交付标的物,不得请求出卖人交付;第三人对其已经支付给出卖人的价金有权要求先买权人偿还,而不得请求出卖人偿还,对于尚未支付的价金,免除第三人的支付义务,第三人在没有从先买权人处受领其已支付给出卖人的价款之前,就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向先买权人为出卖物所有权的转移。
318浏览
优先买卖权是可选择的救济权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另一种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对于前一种转让,各国立法均没有限制,对于后一种转让,因可能影响到其他股东之间的人合联系及公司内部的相对稳定,故各国立法均从转让程序、转让价格以及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商事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四分之三“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者。并且,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第5项规定,不同意转让时,由股东会指定转让对象,其购买出资的价格依《商法》第204条之四规定。我国《公司法》也从转让程序上作出了规定,并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可推导出这样的立法原意: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该出资,也可放弃优先购买该出资。相对于“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样的强行性程序规定,以及外国公司法中关于价格的强行性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救济权利,易言之,优先购买权只是为了保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运转的稳定,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可选择的一种救济权利,就其他股东而言,如果其在明知的前提下,自愿放弃该优先权的行使,也是于法不悖的。 我们还可以假设这样的情况:若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当公司股东向公司外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公司股东明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只要公司股东在当初签约时没有出现欺诈、胁迫等情况,各股东也明示该权利的放弃对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的稳定运转并无影响,这样的章程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351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优先权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淮安188****1229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宿迁180****830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4****1146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