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主张代位权之际,必须以自身的名义提起诉讼。
所谓代位权,即在特定情形下,当债务人为保全自身权益而未及时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拥有之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威胁或损失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所享有的相关权利。
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作为原告,需将次债务人列为被告,同时债务人亦可被列为第三人。
借助诉讼程序,由法院裁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合法有效,并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行使代位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依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要满足法定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其次,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再者,在诉讼中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法定条件成立,比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履行凭证等,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证据。
法院受理后会依法审理,若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当探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谁的名义履行这一问题时,我们还要知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也是很关键的一点。是直接归债权人,还是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另外,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能否向债权人主张?这些都是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紧密相关的问题。倘若你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方面,诸如名义履行、利益归属以及抗辩权等方面存在疑问,无需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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