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包括什么
关于代位权之行使所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当其冲的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应当是合理且已经到期的。
这就表达了,债权与债务之间的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并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需要着重关注。
其次,债务人应当是疏忽或者不为而未行使其拥有的到期债权。
换言之,债务人并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来向他的债务人追索权力,如此一来就直接地妨碍了债权人得以实现的债权。
除此之外,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自能由其自身行使的职权。
例如,因为扶助关系、收养关系、供养关系以及继承关系而产生的款项支付请求权;还有诸如工资薪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等,这些都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最后,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其权力,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无法得到实现,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风险。
二、代位权行使的范围怎样进行法律界定
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这意味着,首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不能超过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15万元债权,此时债权人只能在10万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其次,该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还涵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像担保物权等从权利也在代位权行使范围内,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尽可能得到充分实现。
三、代位权行使有哪些法定限制情形
代位权行使有以下法定限制情形: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赌债等,或未到履行期限,债权人无法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有权利却不积极主张,致使债权人债权有无法实现之虞。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探讨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包括什么时,我们知道其有着严格的法定要求。而当满足这些前提条件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又会衍生出新的问题。比如,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该如何处理,次债务人能否以对债务人的抗辩来对抗债权人。还有,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获得清偿后,其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后续如何具体界定和调整。倘若你对代位权行使后的这些相关法律问题感到迷茫,不要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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