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谁
民事撤销权行使主体因情况不同而不同。重大误解时,误解方是行使主体,因其误解做出有问题的民事行为。
一方或第三人欺诈(受欺诈方知情),受欺诈方可行使。受胁迫时,受胁迫方是行使主体。显失公平中,受损害方有权行使。
这些主体要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通常是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起一年内;重大误解为九十日内;受胁迫的自胁迫终止起一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就没了。
二、民事撤销权行使主体的认定有何法律依据
民事撤销权行使主体的认定依据主要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
对于重大误解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时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是撤销权主体。
在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受欺诈方为撤销权主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同样是撤销权主体(《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民事撤销权行使主体的认定有啥法律依据
民事撤销权行使主体的认定依据主要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受欺诈、胁迫方以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这明确了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撤销权主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撤销权行使主体。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下,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成为撤销权主体。
当我们探讨民事撤销权的行使,明确了民事撤销权的主体是谁后,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一方面,主体在行使撤销权时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这个法定期间,撤销权就会消灭。另一方面,撤销权行使后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合同被撤销后,双方需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还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你是否在面临与民事撤销权相关的实际问题呢?若对于撤销权行使期限、行使后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仍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