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
首先,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如隐匿、转移、变卖、挥霍财产等,致使其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其次,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债务人将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其无足够财产偿债。
再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低价抛售资产,使债权人债权面临风险。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像债务人对他人到期欠款不追讨,影响自身偿债能力。在此类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等方式进行债权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先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检察院对于上述情形,也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先行拘留是一种紧急性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危害社会。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侦查一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可延期侦查一个月: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二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三是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四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五是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若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需注意,具体操作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当讨论什么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有保全的必要时,除了常见的债务人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值得关注。比如债务人即将进行重大资产处置,这可能会严重削弱其偿债能力。或者债务人涉诉众多,其财产随时可能因其他案件被查封、冻结等。一旦出现这些状况,债权人的债权就面临极大风险。若您对债权保全的时机把握、具体操作流程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保障您的债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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