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多个法院对该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有序进行,便于法院及时、有效地采取执行措施,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权确定有何法律依据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权确定依据主要如下:
《民事诉讼法》:该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属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以可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从公证角度明确了此类文书的可执行性及需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三、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其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般来说,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若当事人就执行管辖有约定,且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从其约定。
对于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若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务人为多人,多个债务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可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若债权人向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当探讨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权归哪里时,除了明确管辖权归属,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强制执行公证的有效期以及申请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等问题。强制执行公证并非永久有效,其有效期通常要结合具体的债权债务履行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一般需要准备好债权文书、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若你在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管辖权、有效期或者申请材料等方面仍有疑问,不知道如何处理相关事宜,别让困惑继续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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