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而言,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协议本质是一种合同,只要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协议即有效。
未实际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但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可能需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过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有效性。若因未实际出资引发纠纷,主要涉及的是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非协议效力问题。所以,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受让方要谨慎考虑其中潜在风险。
二、未实际出资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具有效力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代持协议通常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即有效。是否实际出资并非股权代持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即便实际出资人未出资,协议也不当然无效,但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实际出资人未依约出资,名义股东可能需对外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所以,未实际出资不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效力,但实际出资是实际出资人应履行的重要义务。
三、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有啥依据
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及《公司法》相关规定。
从《民法典》角度,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一般有效。这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契约自由。
从《公司法》来看,股东未实际出资不影响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权利。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以实际出资为唯一要件,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即便未出资,也可依法转让股权。
不过,受让人需注意,若转让人未如实告知未出资情况,受让人在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后,可向转让人追偿。总之,未实际出资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当探讨“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除了协议本身的效力判定,还有相关联的重要问题。比如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是否还需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若受让人对此知情,可能与原股东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股权转让后,未出资的情况对公司内部股东权益会有怎样的影响也值得关注。这可能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若你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判定后的后续责任、权益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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