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1.票据追索权包括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到期追索是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于到期日请求付款未获支付可行使。期前追索则需满足特定情形,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若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持票人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需对其负责。
3.建议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密切关注票据状态和相关主体情况,在可行使追索权时及时收集并保管好相关证明,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遇到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现可能导致期前追索的情形,尽快采取行动。
二、票据追索权行使中的法律时效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其法律时效有所不同。
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超过上述时效未行使权利的,票据权利消灭,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三、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票据追索权分为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其时效规定有所不同。
最初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最初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例如,甲持有一张汇票,被付款人拒绝承兑,那么甲应在被拒绝承兑之日起6个月内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再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比如,乙清偿了票据债务后,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需在清偿日或被诉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
该时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票据流通秩序。
当探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时,除了已了解的核心条件,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一方面,行使追索权后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通常是先由被追索人支付相应金额,再按法律规定依次进行后续清偿。另一方面,追索权行使后所获金额的再追索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像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等都在其中。若你在这些关于追索权行使条件的拓展问题上,如清偿顺序细节、再追索范围界定等方面存在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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