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债务中的追偿权是保障相关主体权益的重要制度。保证人、合伙人以及连带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都享有追偿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部分权利;普通合伙人承担超份额债务后能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超份额债务时,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未履行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权利。
2.为更好保障追偿权实现,相关主体在涉及债务时应签订明确合同,详细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追偿条件和方式等,避免纠纷。承担责任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协议等,以便后续追偿。在追偿遇到阻碍时,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债务代位追偿中优先追偿权的法律依据是啥
债务代位追偿中的优先追偿权,在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条赋予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
在一些担保物权相关规定里,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当第三人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于抵押财产变现价款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有优先追偿权,这保障了担保人权益,避免其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
三、债务代位追偿中优先追偿顺序法律咋规定
在债务代位追偿中,优先追偿顺序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若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约定的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再者,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之后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
在探讨债务中的代位追偿的优先追偿有哪些时,除了已经了解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一方面,优先追偿权的行使范围可能会受到担保物价值等因素的影响,若担保物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追偿的具体操作和剩余债务的处理就需要进一步考量。另一方面,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优先追偿的顺序也至关重要,不同的情况可能导致追偿顺序的不同。如果你在债务处理中遇到了关于优先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追偿范围确定等方面的疑问,或者对相关复杂情况感到困惑,别让难题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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