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支付令异议管辖权是如何确定的
支付令异议管辖权一般由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确定。通常,以支付令发出地的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支付令是以公告方式送达的,则以公告送达地的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确定管辖权时,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当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该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管辖权的确定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差异,若有特殊情形,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来准确确定管辖权。
总之,支付令异议管辖权主要依据支付令的相关程序及法律规定来确定,以确保异议的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支付令异议管辖法院的确定有何特殊规定
支付令异议管辖法院一般无特殊规定,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也应向发出支付令的基层法院提出。
若案件存在特殊地域管辖情形,像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在支付令程序里仍以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为主。且级别管辖上,支付令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异议也在该基层法院处理。总之,支付令异议管辖法院通常就是发出支付令的基层法院,以此保障程序的顺畅和统一。
三、支付令申请管辖权又该如何确定
支付令申请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若债务人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若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其注册地或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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