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当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抵押权人本质上属于债权人,为保障债权实现,在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时,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以甲欠乙钱并用房产抵押,丙欠甲钱到期未还且甲不积极追讨为例,乙可代位甲向丙主张自己的权利,追回来的财产用于保障自身债权,也关乎抵押权实现。
3.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债权人在设立债权债务关系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债务人应积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若自身无法处理可书面委托债权人行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行使代位权。
二、质权人是否也可行使代位权呢
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质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代位权通常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法律将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质权人虽对质物享有质权,但质权主要是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与代位权保障债权实现的功能及制度设计不同。
若质权人同时也是债权人,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时,可基于债权人身份行使代位权,而非基于质权人身份。所以一般情况下,单纯的质权人不具有代位权的行使资格。
三、质权人是否也可行使代位权
质权人通常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其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质权人是享有质权的主体,质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可通过质权的实现来保障自身权益,如对质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法律未赋予质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资格,所以一般情况下质权人不可行使代位权。
当探讨抵押权行使代位权时,除了对其基本概念和行使条件有所了解外,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抵押权人行使代位权后,代位物的保管与处置问题。如果代位物是金钱,该如何妥善保管以保障各方权益;若为其他财产,又该遵循怎样的处置流程。另外,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也很关键,究竟是由抵押人承担,还是从代位物中优先扣除等。你是否在抵押权行使代位权方面有具体的疑惑或遇到了实际难题呢?若你对这些拓展问题或者抵押权行使代位权本身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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