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情形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产期,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女职工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夜班劳动。这些特殊保护旨在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女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法律如何保护
当女职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时,法律提供多途径保护:
劳动监察投诉: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处罚。
劳动仲裁: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女职工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仲裁委可依法裁决,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赔偿金等。
法院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保护女职工平等就业、生育待遇、职业健康等权益。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在法律上有啥认定标准
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认定标准在多部法律中有规定。
《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此外,对于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应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在了解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情形时,我们知道这涉及到诸多方面,比如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等。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远不止这些。像在工作环境方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如果您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具体实施细节、遇到侵权情况如何维权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为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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