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一般为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若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导致患者无法对损害情况进行鉴定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之日起计算。此外,对医疗事故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二、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遵循如下规则:
患者举证责任:需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及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要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明自己去了这家医院看病,且身体受到了伤害。
医疗机构举证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即医疗机构需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且无过错,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例如通过提交完整的医疗记录、诊疗规范等材料来证明。
三、医疗事故诉讼中赔偿请求时效起算咋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请求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关键判断点。“知道”指患者明确知晓自身损害及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比如患者术后发现体内遗留医疗器械,此时就知道权利受损。“应当知道”是按常理,患者基于客观情况应能发现损害。像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潜在疾病,在经过合理检查、诊断能发现的时间节点,视为应当知道。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当我们探讨医疗事故的时效时效的起算点是怎样确定的时,要知道它并非简单一概而论。一般来说,是从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比如患者在接受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现出现了与之前诊断不符的异常状况,此时若意识到可能是医疗事故,时效便开始起算。但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像患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当时并未显现,而是后续才逐渐发现,那么时效起算点会更为复杂。若您对医疗事故时效起算点的具体界定、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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