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执行中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或未届履行期,无权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该到期债权应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二、强制执行代位权行使时主体资格有无要求
强制执行代位权行使时对主体资格有要求。
对于债权人而言,需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其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若债权存在争议,未得到法律确认,则不能行使代位权。
次债务人方面,其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应当是合法、明确且无争议的。若债务存在效力瑕疵或处于不确定状态,代位权难以成立。
此外,债务人需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同时,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三、强制执行代位权行使时证据要求有哪些
强制执行代位权行使的证据要求如下: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需提供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数额、履行期限等。同时,要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同样需相关合同、结算凭证等材料。
证明怠于行使权利:要提供证据表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比如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明。
证明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如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收回债权而无法实现自身债权,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等证据。
其他证据: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要明确具体的范围,相关证据需能清晰界定。
当我们探讨强制执行中代位权满足条件的问题时,其实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了解。除了明确满足的条件外,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果也是关键。比如代位权行使成功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另外,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程序上的要求也不能忽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操作。如果你曾遇到与强制执行中代位权相关的情况,或者对于代位权行使的程序、法律效果等问题仍有疑问,别让困惑持续。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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