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案件的法院管辖通常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原告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当事人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阐明理由和依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会对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定。整个过程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级别管辖如何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其级别管辖主要依据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范围等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这是因为此类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基层法院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查明事实。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符合上述标准,如涉及外国主体、赔偿数额巨大或在当地影响重大,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人身损害法院管辖范围的确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比如,伤害行为发生在哪里,以及受害人最终受到伤害造成影响的地方等都可能涉及管辖。若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你是否在人身损害管辖方面遇到过疑问呢?要是对于具体案件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管辖范围的特殊规定等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帮你理清管辖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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