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29
浏览10w+
张先哲律师
张先哲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26人
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相比,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正确界定本罪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经济发展机遇与日俱增,商品交易的形式日益增多,也给许多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在花样繁多的经济犯罪形式中,合同诈骗犯罪近年来越演愈烈,且作案方法、手段不断翻新,案值也呈上升趋势,这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因此合同诈骗罪在整个所有的诈骗犯罪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被告人的作案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为了正确认定和处理好合同诈骗案件,专业人士仅就当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略作如下探讨。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也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及主要不受市场调节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备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协议,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另外,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是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也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极容易混淆,有必要加以区别。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的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客观方面不同。首先欺诈的程度不同;其次,欺诈的内容不同;再次,欺诈的手段不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3、受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经济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经济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4、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只要得到相对人的认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则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法律不予调整。如果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而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行为人对其欺诈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合同诈骗罪触犯刑法,行为人对诈骗的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返还被害人财产和赔偿损失。

(二)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合同诈骗既触犯《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

2、特征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因客观原因或其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如为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诸如资金短缺、周转困难等等,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行为人签定合同的手段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时,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般都采取冒充他人身份,虚造凭证等情节严重的欺诈手段;合同纠纷则无须冒充他人身份也无须采取伪造凭证等行为,只是为了使合同的履行能够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一些情节较轻的欺诈性行为。两者虽然都具有“欺骗”因素,但欺骗的具体手段大不相同。

4、行为人欺骗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是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通常较大的或次数较多的。而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在合同的次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其所骗取的公私财物数额通常是较小的。欺骗的程度不同导致了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也不相同。

5、行为人履行合同的态度不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待合同履行的态度是不同的。前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毫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也就谈不上会积极地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在签订合同非法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也有一些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仅履行少量合同约定义务,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财物,当目的达到时,行为人同样地要么消失,要么推脱逃避;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只有合同纠纷的行为人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6、行为人处置财物的方式不同。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不同。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二、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目的型犯罪,其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区别。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一种主观状态,我们既不可能通过肉眼直接看到,也不可能用仪器测量到,而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外在表现来认定。关于认定的依据,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依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来判断。第二种观点认为,以实际履行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再结合行为人的履行态度以及对合同标的物处理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当然,也有无履行能力却不构成犯罪的例外,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三个方面来判断。

专业人士认为,仅以履行能力作为判断依据是不妥当的。在合同签订之时,行为人的履行能力可有完全履行能力、部分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能力三种情形。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行能力,他可能是想通过合同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也可能以此为诱饵,诱骗相对人签订合同,而他自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以后对方交付财物后,就逃匿或根本不履行合同义务,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行为人具有部分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他或者夸大履行能力诱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骗取他人财物;或者是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小本经营,获取较大利润。在行为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时,也具有骗取他人财物和实行无本经营、获取合法利润两种可能。所以,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不是同一的。

具体来说,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两个阶段着手。在合同签订阶段,看是否有欺诈行为。具体来说,就是看是否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来欺骗对方,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交出财物。签订合同要用当事人真实的身份,以保证发生合同纠纷时便于双方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有意隐瞒、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构或冒用他人名义,一般可证明其有非法意图。担保是为保证债权人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而获得补偿的方法。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是真实的,如果提供虚假的担保,随后又不积极履行义务,则可认定其有诈骗故意。第二阶段要考察合同生效后,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如果行为人不想诈骗对方财物,合同生效后,都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最终未获履行也只是由于意外、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倘若合同生效后,行为人对履行合同不作任何努力,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从而占有他人财物的,可认定为有诈骗故意。此外,行为人积极履行合同与搪塞、应付是有区别的。后者是行为人有履行能力、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而采取部分履行、拖延等手段,来达到诈骗的目的。当然,从外在表现来判断主观心理,严格说来只是一种推定。因此,除上述认定方法外,还应考虑采纳行为人的反证。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8.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一键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3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1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81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8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4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64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0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3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2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83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8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2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8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合同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南京152****264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77****6337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8****4102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时效及听证审理程序等。本规定的出台是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最高法院关于送达若干问题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送达若干问题规定如下:1、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30浏览 2024-09-23
如何贯彻贯彻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
[律师回复]   理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关于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停劳动合同的方法是:<br/>  <br/>一、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若限制人身自由是正确的,单位停发工资也是正确的,但如果如果最后证明限制人身自由是错误的,劳动者可同时主张国家赔偿和用人单位补发工资。<br/>  <br/>二、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复函》规定:“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并且,根据最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赔他字[1999]第20号)规定:“根据中和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给予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br/>
325浏览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0-26
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
劳动争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纠纷,其中很多细节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浙江省高院对于这些问题作出了系统的回复。本文整理了浙江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全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解释: 1.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0浏览 2024-10-18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10w+浏览2024-11-24
关于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诉讼起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以及出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做出详细的解释规定。同时,并具体提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2浏览 2024-05-09
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10w+浏览2024-10-29
关于举报处理信息公开复议的若干问题
1、政府信息的特性 1、职权性。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2、外部性。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2浏览 2024-05-24
最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10w+浏览2024-03-04
关于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规定,申请机构在递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一般由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鉴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惩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的。
24浏览 2024-10-16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0w+浏览2024-11-19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77****5198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盐城188****5372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徐州135****5477用户2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