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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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债务人具备损害标的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非任意行使,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严格受到限制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现在律图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介绍。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 这过于狭窄。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力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例如让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免除债务;二为增加消极财产,例如债务人新负担债务。现存财产的变形,例如买卖、互易等,不一定导致减少资力的结果,只要有相当的对价,就不属于有害债权的行为。有害债权不仅指债权受到现实的损害,将来受到损害亦包括在内,但此场合应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有害债权,不宜如债权人的代位权那样同时采取“无资力说”和“特定债权说”。因为在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中,债务人的义务人本应履行其义务却不履行,应受责难;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其义务人的权利,并未损害他们的利益,亦未侵害他们的自由,所以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限制不宜过严。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不论是因债务人无资力所致,还是债务人因其义务人不交付而无特定物造成,都构成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此不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是干涉债务人乃至第三人的行为自由,是对经济秩序的一种扰乱,故对该权的行使应严加限制。于此场合,若采“特定债权说”还会同 “二重买卖” 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在利益衡量上说不过去。

在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中,对有害债权的判断采“无资力说”,当成定论。但如何认定债务人无资力,观点不同。瑞士民法认为无资力是指“债务超过”,而德国和奥地利的民法则把“支付不能”认为是无资力。不过,近年来已改采更为宽松的标准, 只要发生履行因难, 即可认定为债权受到损害,可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在我国法上,宜采“债务超过说”,即如果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后便不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偾权,就认定该行为有害债权,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反之,就不能认为该行为有害债权。

(二)主观要件

罗马法将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无偿行为场合,仅要求有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在有偿行为场合,还应具备主观要件。

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务人的恶意

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照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侵害意思,按照观念主义,以债务人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力状态即可。

2.受益人的恶意

受益人在《合同法》中称为 “受让人”, 在法释(1999)19号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他通常为与债务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但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受益人为该第三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 不在考虑之列。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第三人(受益人)有恶意即可,与债务人成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是否有恶意则在所不问。 受益人必须在受益时为恶意, 在受益后才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利益与债务人行为在时间上不一致时,只要在受益时为恶意,不论行为时系善意或恶意,就认定为恶意。

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举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依当时具体情形应为受益人所能知晓的,可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债权人如果想要行使撤销权除了满足上面的条件之外,行使撤销权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请联系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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