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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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说明案件具体情况,陈述相关不实之处:根据被告人吴自荣的案件供述,在其接管该污水处理站之前,该埋设排污暗管被告人并不知情,其知道该污水处理站埋设有排污暗管时,其得到的信息是,该暗管的用途为排涝等应急之途。关于以上两点事实,被告人吴自荣的供述与被告人吴林法的供述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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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之中有一种文书可以说是不可缺少的,那就是案件的辩护词。很多时候聘请的刑辩律师会在提交的辩护词当中来表明自己的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多的合法利益。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一说关于污染环境罪辩护词的内容吧。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 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潘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潘某具有如下酌定的从轻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在本案的鉴定报告中,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虽然电镀废水总铬、锌浓度超三倍以上,但直接危害人体的六价铬符合排放标准。相比六价铬超标的社会危害性要少很多。

从上述看,铬和锌均是金属,在化学的元素周期表中均是排在铁的前面。在中学化学知识学习中,我们只知道防止铁氧化的方法就是用锌。至于如何配比等等均不涉及。

本案的废水是手下的小工在操作电镀时,没有按照正确的配比导致,归集源头,应追究小工的提供者即张杨顺的责任。被告人并不懂化学,只是接电镀零件活的生意人而已。

该电镀厂的设置、操作流程和对应的化学处理均不懂。单单处理被告人并不能达到刑法中污染环境罪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真正目的。在台州没有能源的地方,从废旧金属拆解业来获取金属能源的地方,普及的重金属处理的环境防治手段(疏导)比惩罚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处罚(围堵)效果要好吧,如大禹治水,治水的重心,重在疏导而非堵。五水共治的真实本意就是让环境可持续发展。

3、被告人潘某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被告人潘某案发后坦白交待犯罪表明了被告潘某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又因在本案中被告潘某是受其前手留下的环境设备及小工而犯罪,只是顶包的角色,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拘役已可达到教育惩戒之目的。因此,建议对被告潘某适用拘役,请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一四年六月四日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向法庭提交辩护词就是最好的一种表现。当然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词内容都不可能是一样的,因为这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律师掌握的证据进行书写的。如果你需要刑辩律师来帮助你的话,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站的来委托你所在地区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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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br/>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主张的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人吴自荣构成的刑事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事实提出以下对被告人吴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br/>一、关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主观上乃为管理上的过失,可予从轻处罚。<br/>(一)关于本案中的“暗管”原始铺设被告人吴自荣不知情,知道存在该暗管后知悉的用途为排涝等正常用途。<br/>根据被告人吴的案件供述,在其接管该污水处理站之前,该埋设排污暗管被告人并不知情,其知道该污水处理站埋设有排污暗管时,其得到的信息是,该暗管的用途为排涝等应急之途。关于以上两点事实,被告人吴自荣的供述与被告人吴的供述是一致的,并得到作为该污水处理站原管理人的证人伍自梅证言的印证。<br/>(一) 对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乃出于管理上的过失。<br/>2013年8月10号左右,被告人吴接到被告人吴反映,污水处理站的连接调节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子发生堵塞,提升泵马达发生故障,其答复被告人吴林法将就使用的主要主观状态为9月<br/>15日前三家皮革制品厂就需关停,当前三家厂家产量不大,产生的 污水数量不多, 按其判断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 (沉淀池) 可以容纳, 不至于产于大的污水排放后果。<br/>发生本案 2013年 9月 2日污水直排事件前后,被告人吴主观认识上以及客观上该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尚有容量, 其主观上并不能 明确认知需要进行污水直排以及污水直排的范围。 被告人吴通过暗管排放污水前后也未告知被告人吴, 其没有直接授意行为。 被 告人吴授意内容为, 污水先排于调节池, 放至于被告人吴主观上是否许可被告人李法通过暗管直接排放污水, 本案排污行为被 当场发现,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之内。对于本案这起排污行为,不存 在被告人吴授意的事实。 对于该起排污行为本辩护人以为其责任 根据是管理职责更为恰如其分。<br/>二、 本案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纠正, 控制了 环境危害后果的未进一步发生。<br/>2013年 8月 20日左右,被告人吴法向吴反映,连接调节 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道发生堵塞, 提升泵故障, 被告人吴告 知其将就使用, 先将污水放入调节池, 至 9月 2日发生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 并且有效制止, 案件危害后果得到了及时 控制。<br/>三、 被告人吴本与本案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责 任关系, 为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管责任。 并且被告人吴自荣其在代 管期间, 该污水处理站的正常污水处理工作, 从事实情况来讲, 其存 在积极作用。<br/>本案证据表明, 该污水处理站由原查建立, 负责处理包括被告人吴自荣经营的皮业厂等四家企业的生产废水处理, 被告人 对该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环保部门的要 求及其它三家厂家的意见, 委托被告人吴代管该污水处理站的运 转, 根据本案证据, 且表明被告人吴的代管行为是无偿的。 因此, 该污水处理站在其代管期间的运转, 对减少四家企业废水排放给当地 环境造成损害是有正面和积极意义的。<br/>本案证据表明, 被告人吴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吴林法的供述 能基本一致, 与本案证人证言印证一致, 被告人吴的行为符合坦 白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并且被告人愿主动缴纳罚金, 亦进一 步反映了其诚恳的认罪态度。 通过本案经历, 相信被告人一定能深刻 吸取深刻教训, 认识到自身的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以对法律敬畏 的态度做守法公民。<br/>鉴于本案上述量刑情节, 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吴自 荣量刑予以从轻考虑。<br/>从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br/>谢谢!<br/>律师事务所<br/>日期<br/>以上是污染环境无罪辩护词范文,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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