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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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说明案件具体情况,陈述相关不实之处:根据被告人吴自荣的案件供述,在其接管该污水处理站之前,该埋设排污暗管被告人并不知情,其知道该污水处理站埋设有排污暗管时,其得到的信息是,该暗管的用途为排涝等应急之途。关于以上两点事实,被告人吴自荣的供述与被告人吴林法的供述是一致的。

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我们在生活中也能感受到环境污染后的后果,一般在很多发达城市雾霾是主要的环境问题,近几年在积极的去治理,但是环境的改善需要全社会的人们一起去努力,国家也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环境,故意破坏环境是违法行为,那污染环境罪辩护词怎么写?下面就详细介绍。

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椒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潘某已经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污染环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潘某具有如下酌定的从轻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在本案的鉴定报告中,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虽然电镀废水总铬、锌浓度超三倍以上,但直接危害人体的六价铬符合排放标准。相比六价铬超标的社会危害性要少很多。

从上述看,铬和锌均是金属,在化学的元素周期表中均是排在铁的前面。在中学化学知识学习中,我们只知道防止铁氧化的方法就是用锌。至于如何配比等等均不涉及。

本案的废水是手下的小工在操作电镀时,没有按照正确的配比导致,归集源头,应追究小工的提供者即张杨顺的责任。被告人并不懂化学,只是接电镀零件活的生意人而已。

该电镀厂的设置、操作流程和对应的化学处理均不懂。单单处理被告人并不能达到刑法中污染环境罪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真正目的。在台州没有能源的地方,从废旧金属拆解业来获取金属能源的地方,普及的重金属处理的环境防治手段(疏导)比惩罚污染环境罪的刑事处罚(围堵)效果要好吧,如大禹治水,治水的重心,重在疏导而非堵。五水共治的真实本意就是让环境可持续发展。

3、被告人潘某是初犯,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被告人潘某案发后坦白交待犯罪表明了被告潘某认罪态度诚恳,真心悔罪。又因在本案中被告潘某是受其前手留下的环境设备及小工而犯罪,只是顶包的角色,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判处拘役已可达到教育惩戒之目的。因此,建议对被告潘某适用拘役,请合议庭评议时对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

地球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地方,在几十年的工业发展带来的后果就是环境被破坏的很严重,如今人们可以深刻的感受到环境被破坏的后果,因此国家的法律就是保障环境不会继续无止境的破坏下去,保护我们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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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公诉方的重要指控证据《2004年2月至4月期间沱江干流水环境氨氮污染事故责任人认定报告》将沱江干流水环境氨氮污染事故责任人认定为川化股份公司。但该认定报告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认定不客观,缺乏科学性和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br/>  本案的定案依据。<br/>  因为:<br/>①该报告是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的。但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04年5月16日才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5月16日。因此,该认定报告是认定机构在没有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的情形下作出的,不具有合法性。<br/>②在认定报告上签名的是廖激、陈达平,打印的鉴定专家组成员还有杨坪、罗彬、银乐光、卿光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杨坪、罗彬、银乐光、卿光明并未在该报告上签名,表明该四人对认定报告是不认可的。将名字打印在鉴定报告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br/>③该报告打印有陈达平、杨坪、罗彬、银乐光、卿光明的职称和工作单位,但未附有上述鉴定人员具备此次事故认定、鉴定的鉴定资格证明材料,使法官及辩护人均不清楚上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更不清楚上述人员属何种专业的工程师。这仍属证据不具有合法性。<br/>④根据该认定报告的表述,其认定基础直接来源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沱江流域各市、县环境监测站等提供的水环境监测资料、污染源监测资料和相关的水文资料、测算的川化废水排放情况。认定报告是否准确、真实,直接取决于其依据的材料是否准确、真实、合法,而对上述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未作出认定,对排污主体是否具有唯一性等问题未能查明,故该责任人认定报告的准确性与真实性不能确定。<br/>⑤该报告认定“川化外排废水经青白江区排污沟汇入毛家河后,再汇入毗河中支”。该认定缺乏真实性,与客观事实不符。客观上:川化外排废水是经公司内的排污沟进入青白江区纳污管道,统一进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川化向污水处理厂支付污水处理的合同对价。污水处理厂将污水处理后再外排,汇入毛家河。因此,将污水排入水体的是污水处理厂,不是川化。该认定回避了污水处理厂,所以不真实。<br/>⑥对川化的物料衡算是纯理论测算数据,不具有科学性。<br/>⑦认定川化排污“对沱江干流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氨氮污染”,过于笼统和模糊,未说明“严重”在何处?且造成了什么严重后果亦不清楚。<br/>  <br/>2.向沱江水域排放污水非川化股份公司一家,就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而言,就接纳了众多厂家排放的污水,本案未从根本上排除其他排污单位超标排污的可能。<br/>其次,根据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公布的《四川省2003年环境质量状况》,沱江流域还有北河、中河、绵远河、釜溪河等均长期存在氨氮污染,水质长期处于劣V类。由此证明,向沱江水域超标排污的主体不具有唯一性,反证责任人认定报告不客观、不科学。<br/>  <br/>3.根据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证明在2004年3月2日之后,川化股份公司已经实现了污水达标排放。但是根据《全国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和四川省水环境监测中心“2004年1月至8月水质现状评价”,沱江干流水质1月至4月均为劣V类,5月为V类水质,污染程度为重度污染。6月、7月为IV类水质,属轻度污染,污染物同样有氨氮,8月才恢复正常。由此证明,川化股份公司污水达标排放后,沱江干流的水质仍未改善,说明沱江干流的水质受到污染是长期存在的事实,也表明川化股份公司的氨氮污水排放,不是造成沱江干流的水质受到严重污染的唯一原因。因此,将沱江干流严重水污染事故完全归责于川化股份公司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br/>  <br/>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br/>  <br/>1.认定直接经济损失<br/>2.19亿元的证据不是出自法定认证机构,也未向法庭出示损失明细,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故该损失认定结论是不能成立的。<br/>  <br/>2.违反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的是四川化工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不是川化股份公司,更不是李某个人。因为开车决定是川化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作出的,川化股份公司只是执行者。<br/>  <br/>3.李某是在2003年9月后才介入二化技改项目,不应对介入二化技改项目之前的问题承担责任。主要有:<br/>  <br/>①公司内部的氨氮污水排放标准是从1992年开始执行的。<br/>  <br/>②视镜垫子刺漏,属设计选材错误造成的,这是导致工艺冷凝液直排的重要原因。李某对项目设计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本案却回避了设计责任。<br/>  <br/>③技改项目超过五年未重新申报“环评”不是李某的责任。<br/>  <br/>4.对李某而言,也不存在不及时掌握和控制超标排污情况的问题:<br/>  <br/>①内部有具体的责任分工,有专门主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和专门的具体负责人。<br/>  <br/>②根据公诉人出示的1月至3月生产调度会议记录,被告人李某参加该会的时间不多,就其参加过的调度会来看,无任何人向李某反映排污异常。川化股份公司的排污主要集中在2004年2月18日至3月1日,该时间内应召开生产调度会的是2月23日和3月1日,但公诉证据中没有2月23日的调度会记录,故不能证明有人向李某汇报了上周排污情况,因此,不能证明李某在知道排污异常后而怠于履行职责。在3月1日的调度会上,李某明确强调和安排了环保工作,紧接着第二天,该项目就已停车。<br/>  <br/>③月报反映到李某处时,排污时段已过。<br/>  由此可证,指控李某“没有及时掌握和控制川化股份公司排污情况”是不能成立的。<br/>  <br/>5.对“死鱼”的质疑:公诉人指控称,沱江干流受到严重污染之结果体现在死鱼,并出示了渔业损失评估报告。这只是对污染后果的数量统计,公诉人未向法庭出示是氨氮直接致鱼死亡的毒物鉴定结论,故不能证明死鱼的结果与氨氮的排放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氨氮并不直接至鱼死亡,沱江干流死鱼应另有原因。另一方面,在川化股份公司停止排污后,短时间内沱江干流又出现大量死鱼现象,显然与氨氮无关,与川化股份公司无关,更与李某无关。<br/>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不能成立,李某无罪。请人民法院重视以上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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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浏览 2024-08-18
我被告污染环境罪,现在准备做无罪辩护,想了解一下污染环境无罪辩护词怎么写,有没有范文参考?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br/>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吴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的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主张的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人吴自荣构成的刑事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赋予律师的辩护职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根据本案证据事实提出以下对被告人吴可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br/>一、关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主观上乃为管理上的过失,可予从轻处罚。<br/>(一)关于本案中的“暗管”原始铺设被告人吴自荣不知情,知道存在该暗管后知悉的用途为排涝等正常用途。<br/>根据被告人吴的案件供述,在其接管该污水处理站之前,该埋设排污暗管被告人并不知情,其知道该污水处理站埋设有排污暗管时,其得到的信息是,该暗管的用途为排涝等应急之途。关于以上两点事实,被告人吴自荣的供述与被告人吴的供述是一致的,并得到作为该污水处理站原管理人的证人伍自梅证言的印证。<br/>(一) 对于本案2013年9月2日污水直排事件的发生,被告人吴乃出于管理上的过失。<br/>2013年8月10号左右,被告人吴接到被告人吴反映,污水处理站的连接调节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子发生堵塞,提升泵马达发生故障,其答复被告人吴林法将就使用的主要主观状态为9月<br/>15日前三家皮革制品厂就需关停,当前三家厂家产量不大,产生的 污水数量不多, 按其判断该污水处理站的调节池 (沉淀池) 可以容纳, 不至于产于大的污水排放后果。<br/>发生本案 2013年 9月 2日污水直排事件前后,被告人吴主观认识上以及客观上该污水处理站调节池尚有容量, 其主观上并不能 明确认知需要进行污水直排以及污水直排的范围。 被告人吴通过暗管排放污水前后也未告知被告人吴, 其没有直接授意行为。 被 告人吴授意内容为, 污水先排于调节池, 放至于被告人吴主观上是否许可被告人李法通过暗管直接排放污水, 本案排污行为被 当场发现,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之内。对于本案这起排污行为,不存 在被告人吴授意的事实。 对于该起排污行为本辩护人以为其责任 根据是管理职责更为恰如其分。<br/>二、 本案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纠正, 控制了 环境危害后果的未进一步发生。<br/>2013年 8月 20日左右,被告人吴法向吴反映,连接调节 池和生化池的提升泵的管道发生堵塞, 提升泵故障, 被告人吴告 知其将就使用, 先将污水放入调节池, 至 9月 2日发生污水直排事件, 因环保管理部门及时发现、 并且有效制止, 案件危害后果得到了及时 控制。<br/>三、 被告人吴本与本案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责 任关系, 为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代管责任。 并且被告人吴自荣其在代 管期间, 该污水处理站的正常污水处理工作, 从事实情况来讲, 其存 在积极作用。<br/>本案证据表明, 该污水处理站由原查建立, 负责处理包括被告人吴自荣经营的皮业厂等四家企业的生产废水处理, 被告人 对该污水处理站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管理责任。 根据环保部门的要 求及其它三家厂家的意见, 委托被告人吴代管该污水处理站的运 转, 根据本案证据, 且表明被告人吴的代管行为是无偿的。 因此, 该污水处理站在其代管期间的运转, 对减少四家企业废水排放给当地 环境造成损害是有正面和积极意义的。<br/>本案证据表明, 被告人吴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吴林法的供述 能基本一致, 与本案证人证言印证一致, 被告人吴的行为符合坦 白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并且被告人愿主动缴纳罚金, 亦进一 步反映了其诚恳的认罪态度。 通过本案经历, 相信被告人一定能深刻 吸取深刻教训, 认识到自身的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以对法律敬畏 的态度做守法公民。<br/>鉴于本案上述量刑情节, 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对被告人吴自 荣量刑予以从轻考虑。<br/>从以上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br/>谢谢!<br/>律师事务所<br/>日期<br/>以上是污染环境无罪辩护词范文,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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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辩护词
10w+浏览2023-09-10
有关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4、战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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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怎么辩护无罪的人
为涉嫌环境污染罪获宽处者辩护,先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与事实的关联性,如污染测定流程和数据。若证据有瑕疵不充分,可为无罪辩护。还要探究被告有无合理解释和正当意图,如因合法命令或不可预见事故致“污染”且未故意违法。
0浏览 2024-08-24
污染环境罪辩护词
10w+浏览2024-11-13
污染环境罪 辩护意见书中的辩护策略是什么?
关于实行行为的辩护策略,污染环境中的实行行为一般表现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的行为,因其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知识面非常广,辩方在此环节中,一定要深入了解案件相关背景知识,重新审视控方认定的实行行为,以及与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污染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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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罪怎么辩护无罪判决
为实现环境污染罪案件的无罪判决,需严格审查证据、深入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并详查法律法规适用。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被告主观故意以及法律条文解读准确性的全面辩护,是争取无罪判决的关键。
41浏览 2024-09-08
我的一个邻居在村里开了一家加工厂,最近因为涉嫌排污让查了,现在是污染环境罪,我想要帮忙问一下环境污染罪没有主观故意辩护词,辩护词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张,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就相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法庭予以考虑。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在污染环境罪一案中,被告人仅受雇请的司机,属于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在第一次参与犯罪即被抓获,社会危险性不大;且如实交待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br/>1、从犯罪情节及所起作用来讲,被告人张只是自2015年3月受雇于徐等人担任司机,按月收取固定工资,且自2015年6月份即因涉嫌本案被羁押,参与犯罪时间不长;且本案被告人收购重油和酚水进行商业处理牟取利益,未直接倾倒至自然环境,造成污染严重后果。<br/>2、从对犯罪认识及动机来看,张只是为有打一份工获取劳动报酬,开大货车获取每月4500元的工资收入,没有不劳而获或非法获利而鋋而走险的心态,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而被牵涉犯罪。<br/>3、从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来讲,被告人张如实坦白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数次供述稳定一致,认罪态度好,其供述的涉案情况等细节内容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供述或证词完全一致<br/>4、被告人张在本案案发前,其无违法犯罪纪录,之前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被告人张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偶然触犯法律,其已认识自己的错误。另外,被告人张已被羁押近6个月,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痛改前非。综上所述,请法院考虑以上情况,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此致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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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无罪辩护辩护词
10w+浏览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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