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最新修订 | 2024-07-10
浏览10w+
向志舜律师
向志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24人
专家导读 1、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
{ArticleTitle}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人出资成立,并进行管理、经营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么,此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是否也随之转移呢?律图小编为做具体分析。

一、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其次,这样符合立法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得到立法承认,可见,该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只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再需要办理企业注销及重新登记手续;且根据其中第十八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及注销的法定事由已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

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

三、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在此首先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为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正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承担体现出明显的顺位特点,故此案中的共同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虽然现投资人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相对于企业和现投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现投资人和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企业受让财产范围内。因为现投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在于受让了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有失公允。判决书应体现顺位问题。第一顺位为承担有限性责任的企业和现投资人;第二顺位为原投资人。在第一顺位当中,现投资人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又处于第二顺位。

综上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在进行转让后,其债务就由转让后的企业在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企业进行转让还是清偿债务都是比较繁琐的事情,因此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的话,不妨来电咨询一下律图在线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4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9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83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5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5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7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7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6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3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0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6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7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5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5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1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债务纠纷·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连云港188****788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77****421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8****135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
23浏览 2025-01-12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律师回复]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br/>[案情]<br/>某制衣厂系金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2006年2月份向叶某借款10万元。2006年7月份,金某将该企业转让给沈某,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叶某多次向金某、某制衣厂催讨还款未果,便诉至。<br/>[分歧]<br/>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观点:<br/>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依附于投资人,投资人将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受让人无权对原来的债权主张权利,也没有义务偿还原来的债务。<br/>第二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人格具有相对性,对其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性,即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本案制衣厂所负债务应<br/>首先由该企业以企业财产偿还,其财产不足以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沈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导致沈某的利益受损,沈某可依转让协议向金某追讨,但原告不能直接向原投资人金某追讨本案所涉债务。<br/>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br/>第二种意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其债务应<br/>首先由企业承担的意见,所不同的是原投资人不能因企业转让而免除所有责任,其应对现投资人和企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且为平衡债权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利益,转让后的企业与现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应限制在受让企业的财产的范围内。<br/>[分析]<br/>笔者同意<br/>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br/>一、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br/>首先,这样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特征(第三民事主体理论)。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第三民事主体),主要表现在人格、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的相对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这时企业和投资人承担的是共同清偿债务的责任。<br/>其次,这样符合立法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施行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对性得到立法承认,可见,该法承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企业主体前后具有延续性,企业投资人姓名、企业名称等事项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债务清偿责任的免除,转让后企业仍应当在企业的责任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1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br/>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只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已不再需要办理企业注销及重新登记手续;且根据其中第十八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进行解散、清算及注销的法定事由已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转让。<br/>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这是第三民事主体责任相对性的体现。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br/>三、原投资人与企业受让人之间的共同责任类型为有限补充责任。在此<br/>首先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因为无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br/>其次亦不能认定为不真正连带。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承担体现出明显的顺位特点,故此案中的共同责任符合补充责任的特征。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采取了补充主义。虽然现投资人相对于企业而言,处于第二顺位,但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相对于企业和现投资人而言则又处于第二顺位。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现投资人和企业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即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制在企业受让财产范围内。因为现投资人和企业因企业转让而承担责任的基础仅仅在于受让了承担企业债务一般担保功能的财产,故让其超出受让企业的财产范围承担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清偿责任,对受让人有失公允。判决书应体现顺位问题。<br/>第一顺位为承担有限性责任的企业和现投资人;第二顺位为原投资人。在第一顺位当中,现投资人相对于独资企业而言又处于第二顺位。
329浏览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10w+浏览2024-02-28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10w+浏览2024-10-11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纠纷 >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是否应随企业转让而移转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77****6881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80****901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连云港135****8250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