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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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不管是进行怎样的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这样的话才有可能获得有利判决。关于证据,我国规定了很多个种类,不同的物品属于不同的证据。下面,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证据的法定种类可分为行政诉讼证据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了解案情; 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a、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小结:

法律对证据的法定种类进行规定和明确,是为了当事人能更好的举证,也是为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能有更好的参照。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虽然证据的法定种类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各种证据间的证明力却不是相同的。

证据的种类主要是分为了三大类,即刑事证据、民事证据以及行政证据。而每一个证据下面又包括了一些具体的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具体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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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浏览 2024-10-20
我是学生,我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新刑事证据种类包括那些的新种类,希望能找到有关的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br/>一、物证 <br/>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br/>二、书证 <br/>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br/>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br/>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br/>三、4种言词证据 <br/>(一)证人证言 <br/>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br/>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br/>(二)被害人陈述 <br/>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br/>1、受害情况;<br/>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br/>(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br/>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br/>1、供述;<br/>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br/>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br/>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br/>1、一定的主体陈述;<br/>2、各自的内容范围;<br/>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br/>(四)鉴定意见 <br/>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br/>四、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理解。 <br/>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br/>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br/>六、电子数据 <br/>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br/>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br/>八、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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