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养孤儿?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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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具备条件:无子女。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领养孤儿的条件有哪些,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领养孤儿?

孤儿通常是指那些父母双亡的儿童,这类儿童一般是由孤儿院收养的,但如果有满足条件的人或夫妻愿意领养他们的话,就是再好不过了。那么领养孤儿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作为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实践中,并不是任何一个人或夫妻都是可以领养孤儿的,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关于领养孤儿的条件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到我们律图网站的相关栏目进行深入了解,同时还能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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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领养条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孤儿领养条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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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孤儿领养条件
《民法典》规定孤儿领养条件是有抚养的能力。没有子女或者是只有一名子女等,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9浏览 2024-10-15
孤儿院领养条件
1.领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领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3.领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4.领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5.领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6.领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7.领养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是对孤儿院领养条件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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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条件
1.领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领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3.领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4.领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5.领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6.领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7.领养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4浏览 2024-10-17
不想要生孩子,所以打算领养一个,请问收养孤儿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呢?要结婚才可以吗?
[律师回复] 领养的条件是:<br/>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br/>全文<br/>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br/>一、原第四条修改为:<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二、原第七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br/>“第七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br/>(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r/>(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br/>第九条 申请收养下列人员,收养人除应提供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br/>(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br/>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br/>2、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3、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br/>(二)弃婴<br/>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br/>2、不能提供前项证明的,应通过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由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布。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br/>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还应当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三)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br/>三、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br/>“第十条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br/>(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br/>(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br/>(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br/>四、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br/>“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员的,在对被收养人进行妥善安置后,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r/>根据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br/>全文<br/>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br/>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br/>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br/>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br/>第六条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br/>第七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br/>(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r/>(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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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该成年人士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精神状况正常。领养者需满35岁,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继父母领养继子女可豁免。无配偶男性领养女性需年龄差超40岁,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则不受此限。被领养者不能有亲戚,但孤儿或残疾儿童、继子女可豁免。领养者需具备抚养教育能力,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经济来源,但不适用于领养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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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孤儿院领养条件
1.领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领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3.领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4.领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5.领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6.领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7.领养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6浏览 2024-09-06
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领养孤儿在《民法典》中属于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包括:1、收养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收养人没有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人需要提供: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养申请书;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有无子女的证明。若是对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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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孤儿院领养条件
1.领养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领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3.领养人应当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4.领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5.领养人应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6.领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7.领养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7浏览 2024-09-23
朋友与妻子结婚三年了,一直没有怀孕,去医院检查了才知道不能生育,所以朋友想知道收养孤儿好吗以及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领养的条件是:<br/>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br/>全文<br/>经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br/>一、原第四条修改为:<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二、原第七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br/>“第七条 收养人申请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br/>(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br/>(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br/>第九条 申请收养下列人员,收养人除应提供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br/>(一)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br/>1、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br/>2、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3、有抚养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br/>(二)弃婴<br/>1、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证明;<br/>2、不能提供前项证明的,应通过公告的形式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地方报纸上,由收养登记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布。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来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br/>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还应当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br/>(三)申请收养残疾儿童,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br/>三、原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br/>“第十条 收养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br/>(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br/>(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br/>(三)登记。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br/>四、原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br/>“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登记时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员的,在对被收养人进行妥善安置后,应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或解除收养登记无效,收回《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r/>根据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br/>全文<br/>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br/>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br/>第三条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br/>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br/>第四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的同意。社会福利机构和其业务主管机关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br/>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br/>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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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需满足:成年、精神健全、年满三十五岁且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残障儿童或继子女可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男性领养女性时,年龄差应超四十岁。申请人需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包括稳定职业和经济来源,以确保对被领养人的关爱和经济支持。领养成年人不受此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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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孤儿的领养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5浏览 2025-01-25
朋友是苏州人,与妻子结婚三年了还没有孩子,打算领养个孩子了,所以朋友想知道苏州收养孤儿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br/>(1)年满30周岁<br/>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br/>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br/>法律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br/>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br/>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br/>(2)无子女<br/>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br/>(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br/>收养人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是由收养的目的所决定的。这种能力包括抚育被收养人的家庭有较好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等,以确保养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抚养和管教养子女的职责。<br/>(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br/>养父母身体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养关系的一个基本条件。收养子女的养父母,必须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碍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养的各类传染病。<br/>(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br/>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br/>(6)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br/>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br/>(7)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br/>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br/>从《收养法》的规定中知道收养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其中有一项是关于收养能力的要求,但此时是综合考虑收养人的居住条件和生活条件以及思想道德品质等因素,因此也可以变相的说,收养孤儿对家庭收入是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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