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因为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现在不知道应该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山西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取费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 完善劳务分包制度, 保 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 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 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 包企业; 劳务作业是指木工、 砌筑、 抹灰、 石制作、 油 漆 、 钢筋 、 混凝土、 脚手架 、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 的施工作业。<br/>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 自行施工的, 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 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 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 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br/>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 劳务作业开工 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 人员身份证号、 岗位技能证书号、 劳动合同编号、 社保缴纳证明、 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的, 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 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 住宿、 饮<br/>1<br/>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 统一管理, 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 对劳务 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 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br/>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 拖欠、 克扣劳务人 员工资的, 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 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br/>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经理 等管理人员, 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 质 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 理。<br/>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 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 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 禁 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 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br/>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 关键岗位和 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劳务企业生产 操作(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低于 80%。<br/>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 员工培训、 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 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 透明化。 劳务发<br/>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 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 10个工作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 包计划信息表。<br/>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 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br/>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 化。 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 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 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 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 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 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 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 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 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 境。<br/>第十二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 同, 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 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 《建筑劳务 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br/>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 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自合同变更后 7个工作日 内,重新报备。<br/>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进 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 分包价款数额、 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 承包商付款担保及<br/>分包商履约担保、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 执行条件 和期限、 监控 方式、 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br/>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 招投标监督机构 应当在 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审查。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r/>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对合 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 是 否签订了补充协议、 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 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发现转包、 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 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br/>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 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 对违 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 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 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br/>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 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 2 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r/>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 检查和支持配合。<br/>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 违反法律、 法规的分包行为的, 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 计 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 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