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中往往一方或双方都有婚前房产,公证员建议,诸如房产、车辆这类能够从登记证书标明取得时间可以确定为婚前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做财产约定,但也不要在婚后为了维护家庭稳定轻易将婚前财产变成共有财产,毕竟再婚家庭因为赡养老人、抚育帮扶孩子等都很容易形成矛盾,也容易导致再婚家庭破裂,因此,如果没有其它特殊情况,还是完完全全留在自己手里比较“保险”。
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一方的财产只属于一方所有。一旦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房产证、私家车辆都可以找到时间证据,因为我国对此实行的是登记制度。有价证券等也可以依靠交易记录来做出归属判断。但是很多家庭财产是无法界定所有权,很容易发生纠纷的。比如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的实业,比如饭店、公司等,由于这些资产的流动性很强,事后根本无法判断婚前是多少价值,婚后又发生了多大变化。还有银行存单的问题,事后也很难处理。若一张存单一直没有变动,那是可以通过存款时间判定的,但若是婚后发生了转存等情况,那么就说不清楚了。
二、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另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对于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规定。
第一个规定是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权属的认定。《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防止了家庭财产的流失,同时也会杜绝和打击那些想靠婚姻形式捞取钱财的恶劣思想。
第二个规定是关于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的,离婚时房屋权属的认定。《解释》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对于这条规定,上海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在《解释三》出台前已经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案件了,所以对于该条规定对于在上海进行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并不属于新的规定。
第三个规定是关于一方不经配偶同意出售共同房屋的,另一方主张房产争议的处理。《解释》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可以说是有效的保护了无辜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第四个规定是关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处理。《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解释中的该条规定进一步表明婚姻家庭领域涉及到财产权属的协议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
综上所述,再婚房产纠纷也是房产纠纷的一种,也要遵循关于房产纠纷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房产纠纷大多是需要经过法庭审理的,在当事人的心中无论怎么分自己都是吃亏的,只要经过法庭审理的才是公平的。法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房产纠纷当事人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图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辩护,并给出自己相应的法律建议,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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