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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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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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委托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统一由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作出伤情鉴定按照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进行,第一次鉴定为初次鉴定若当事人或办案人员对于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需要补充鉴定的,由原法医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由办案单位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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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司法鉴定的一个种类,目前大多数人在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形下,通过伤情司法鉴定能够在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下要求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同时,伤残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那么,伤情司法鉴定流程如何规定?具体相关内容又是如何?律图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学习。

一、伤情鉴定的概念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二、需要伤情鉴定的情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三、什么时候伤情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四、伤情鉴定的具体流程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委托书》;(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三)委托鉴定的检材(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鉴定委托书》应当填写下列内容:(一)委托鉴定单位全称;(二)送检人姓名、职务、证件名称及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邮政编码;(三)委托鉴定机构全称;(四)鉴定涉案(事)名称、案件编号和简要情况;(五)原鉴定情况;(六)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及提取方法等情况;(七)具体明确的鉴定要求;(八)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以上就是伤情司法鉴定流程的相关内容,伤情司法鉴定总共分为十个等级,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是不一样的,伤残等级越高,身体损伤程度越大,当然对应的伤残赔偿金也就越高。同时,人体受损要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鉴定,错过了时机对鉴定结果是有相当大的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鹤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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