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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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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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怎样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大部分买卖合同都是有一个或多个明确的履行地的,对此,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但也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而实践中,当事人如果选择自行约定履行地的话,那么此时该怎样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我们一起和律图小编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二、怎么确定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其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对于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1、能否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5日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的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2、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确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观点认为,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履行技术转让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我们不敢苟同。因为,适用该第(三)项规定的条件是,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当事人就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不能首先直接适用于确定技术合同履行地。

3、如何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履行地

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诉讼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等实体法的规定加以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对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在实务操作上同样存在争议的空间。

技术转让涉及专利权、技术秘密的转让、实施许可,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是转移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往往规定了专利证书、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培训、协助指导等,转让人提供技术成果,受让人支付转让费或者使用费。我们认为,对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的理解,应围绕专利权、技术秘密转让、实施许可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面展开。

具体约定内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体交易习惯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个案中确有约定在转让人所在地的,也有约定在受让人所在地的。譬如,约定专利证书、技术资料在转让人处移交,技术培训也在转让人处完成,而没有约定协助指导的,则应当确定转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反之,则应当确定受让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关于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内容,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确定好履行地,才能更好的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而要是不幸产生纠纷的话,还可以根据确定的履行地确定应该由哪里的法院来审理案件。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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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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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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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履行地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br/>1、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br/>2、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br/>(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br/>(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br/>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br/>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㈢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br/>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br/>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br/>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br/>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br/>合同履行地不等于合同签订地,没有这样的司法解释。<br/>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r/>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br/>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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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1、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br/>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br/>2、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br/>(1)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br/>(2)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br/>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br/>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br/>(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br/>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br/>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br/>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br/>1、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br/>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br/>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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