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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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大家在经济交往中可能会听到仓储保管这个词,其实仓储保管有诸多的要求,例如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也有一定的要求。下面是有关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

二、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

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

综上所述,仓储主要是解决产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物品暂时存放的问题,对促进生产提高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点其实也是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最大的区别。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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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合同<br/>存货方: 合同编号:<br/>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br/>签订地点:<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br/>,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br/>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br/>1、货物品名:<br/>2、品种规格:<br/>3、数量:<br/>4、质量:<br/>5、货物包装:<br/>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br/>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br/>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br/>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br/>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br/>第七条 违约责任<br/>1、保管方的责任<br/>(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br/>(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br/>(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br/>(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br/>(5)其它约定责任。<br/>2、存货方的责任<br/>(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br/>(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br/>(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br/>(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br/>(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br/>(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br/>(7)其它约定责任。<br/>第八条 保管期限<br/>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br/>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br/>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br/>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br/>第十一条 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br/>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br/>存货方(章): 保管方(章):<br/>地 址: 地 址:<br/>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br/>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br/>电 话; 电 话:<br/>电 挂: 电 挂:<br/>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br/>帐 号: 帐 号:<br/>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br/>鉴(公)证意见:<br/>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br/>年 月 日<br/>(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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