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6-17
浏览10w+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万人
专家导读 从解释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
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力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就能撤销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此时肯定会对债权人、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的,但同时也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产生一定的效力。这时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力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即财产赠与视为未赠与;债务之免除,视为未免除;物的买卖视为未买卖。此外,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对受益人、受让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之后,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尚未受领标的物或权利的,不得请求给付。已经受领债务人的财产,则因撤销之结果,其行为自始无,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原物存在的情况下,产生所有物的物权效力,但受益人如对对债务人已为对待给付,亦有不当得利返还之请求权。受益人或受让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适当分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之行使,使债务人脱离之物或权利复归于债务人。关于债权人对于受益人、受让人是否可以直接请求返还物于自己,学者意见不一,有的认为债权人自己对于受益人、受让人不得请求返还,唯得基于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笔者认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而且撤销权之行使所取得的财产为一般之担保,其效力自应为全体债权人而发生。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为给付之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受益人或受让人请求交付物或权利。不必在通过代位权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特别是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加以行使。这样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中规定,债权人依法行使了撤销权的会对上述三类人产生法律效力。当然主体不同,那么实际产生的效力也是不一样的。上述就是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力的解答,各位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盐城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6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力
一键咨询
  • 161****66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1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8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1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6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17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1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8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6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8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7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债务债权·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宿迁177****5838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78****8151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52****381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在得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效力范围是什么
在成立撤销权的情形下,债务人的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均有权以自已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基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并自始无效。
32浏览 2025-01-31
撤销权的行使对象,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法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br/>(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br/>(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br/>(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br/>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br/>二、关于撤销效力所及范围问题。
462浏览
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撤销权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如何
36浏览 2024-12-06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如何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br/>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br/>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么样<br/>《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br/>2.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br/>(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br/>(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br/>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br/>(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br/>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06浏览
怎样书写行使撤销权诉状,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将债权让与他人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移转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移转。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下: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38浏览 2024-10-08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么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br/>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br/>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么样<br/>《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br/>2.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br/>(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br/>(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br/>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br/>(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br/>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87浏览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如下: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3、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11浏览 2024-10-07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要怎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br/>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br/>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么样<br/>《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br/>2.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br/>(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br/>(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br/>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br/>(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br/>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02浏览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什么
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也要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4浏览 2025-02-25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该如何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br/>1.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关于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合同法》)只在第74条作了原则性规定。<br/>一、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怎么样<br/>《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入库规则”。该规则明确代位权诉讼的效力只能及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而不能及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追回的债务人的财产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br/>2.而《解释》却赋予代位权的债权人有向次债务人要求直接受偿的权利。这一规定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追偿积极性,抑制其他债权人“免费搭车”的情形。如果说,代位权行使有一个维护债权人积极性的问题,那么撤销权行使同样存在债权人行使积极性问题,但是,《解释》对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并没有作出与代位权效力相同的规定,对此,该作如何理由笔者认为,撤销权与代位权效力不能相提并论,《解释》没有规定本身反映了撤销权的非直接受偿性,撤销权的行使效力不能及于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受领由第三人返还给债务人的财产。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理由:<br/>(一)撤销权行使效力应严格于代位权。在代位权中,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本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只是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追偿,次债务人就其既定债务向债权人清偿,对其利益并无大碍。而撤销权的行使则不同,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影响较大:假若无撤销权之因素,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只要双方合意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有效的法律行为。由于撤销权制度维护的重心在于保全债权人债权利益,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优先保护债权人利益,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如此,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处分自由,故撤销权行使效力应受到比代位权更为严格的限制。<br/>(二)撤销权成立的后果是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br/>3.根据无效行为处理准则,第三人应就取得之财产恢复原状,应当返还债务人,即由债务人脱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此外,撤销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实质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故自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应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受偿,无优先受偿权。<br/>(三)《解释》第19条、第26条就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诉讼费用作了差别规定:第19条规定了诉讼费的负担,而第26条专门就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其他必要诉讼费用作了规定。为此,笔者认为,第26条关于诉讼费用的规定正是蕴含了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取回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之意。这是因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完成诉讼,同样需要投入诉讼费、、差旅费等等诉讼成本,若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能直接受领第三人处取回的财产,其利益尚能得到补偿;若不能直接受领,岂非既得不到任何利益,又要赔进诉讼成本无疑会大大挫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积极性。现第26条就诉讼费用之具体规定,其用意显然就是要确保债权人收回诉讼成本。当然,如此规定是基于债权人无优先受偿权之故,否则,撤销权之债权人即可如代位权诉讼般得到利益补偿。<br/>所以说,《解释》第20条对代位权行使效力的规定,专就代位权而言,撤销权不能适用该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437浏览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力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连云港178****6452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徐州178****333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3108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