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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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2、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回迁后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
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一、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1、土地出让金=(现市场价-购买价)*70%,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2、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比如北京的回龙观、天通苑、通惠家园等等,就是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这种房屋必须满5年才能交易,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

3、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前,按出售价格的10%上交,在规定发布之日以后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下简称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

4、买卖双方对指导价格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产价格进行评估,所需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相关政策是什么

1、购经适房的价格与上市交易时同地段的商品房指导价的差价的70%上交。经济适用房上市要补交3%土地出让金。

2、某些特定已购公房上市出售要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扣除价款。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将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

3、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购房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管理部门签订新的协议,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购房人自行解决,原产权或售房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购房人仍是原产权或售房单位职工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但上述职工原产权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已脱离原隶属关系并能出具证明的,可以上市出售已购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并按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变为商品房产权后,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但要按房屋转让的规定办理。

看完此文大家就都了解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也为大家介绍了经适房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政策是什么,大家可以在缴纳税收的时候多关注政策的优惠,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更要注意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金政策的细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河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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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二种情况,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购买人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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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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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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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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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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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 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购买步骤: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2、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并在社区公示。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并评分。
  
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民政局复核并在市国土房管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住房保障办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住房保障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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