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视居住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更的需24小时内报告等。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折抵刑期。
二、监视居住在哪些阶段适用
监视居住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决定监视居住。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具有上述情形,或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适用。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目的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监视居住在哪些情况下可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当我们关注监视居住在刑事诉讼中有啥规定时,除了基础的适用情形,还有两个关键细节容易被忽略:一是执行场所的特殊要求。一般优先在被监视居住人的固定住处,若无固定住处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定情形,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有明确计算规则;二是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边界,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同住人以外的他人,需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若违反规定可能被变更为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如果您或身边人涉及监视居住相关事宜,对执行细节、期限折抵、权利保障有疑问,别自行摸索,点击网页底部“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为您精准解答,避免误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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