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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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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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2年6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万某诉刘某健康权纠纷案

2012年6月9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刘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当时是因为万某骑车造成双方发生碰撞,其因为不明白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的字,应该是万某负全部责任。而且万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刘某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就责任认定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万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规则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在案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明确,通过事故认定书这份重要的证据,可以反映出事故的基本事实及双方的过错情况,故法院判决由全责方刘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事故责任应由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承担,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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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1.原告: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被告:某重型工业有限公司
本律师代理被告某重型工业有限公司
【争议事实】
2010年 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合约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某大型机器一台,总价款1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300万元,2010年 12月31日之前付400万元,2011年5月30日前付4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付100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内向被告交货(即在 2010年6月28日之前原告应完成交货义务)。被告依照协议支付了800万元,余款400万元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共计650万元。
本律师代理被告,参与该案后,发现原告在诸多方面违约,第
一,延迟至2010年11月底才交货,比约定的交货期推迟了5个月之久;第
二,提供的机器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正常投入生产,给被告造成了很多损失;第
三,就质量问题,双方协议原告维修正常后被告方才支付尾款400万元,但原告未履行维修义务;第
四,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机器质量问题,原告避而不见,至拖延至今,机器闲置,给被告生产经营带来重大损失。为此,本律师代理被告向原告提起了反诉,反诉原告支付被告延迟交付机器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540余万元。
【办案结果】
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对机器的质量缺陷不予认可,并认为延迟交货是经过被告同意,其不存在延迟交付机器的行为。为此,本律师
首先提起对机器质量进行鉴定,并调取双方协商当日入驻酒店的相关记录及参与协商的各方证人证言;
其次就被告购买机器背景,生产用途,损失核算进行了仔细查证,从而让法庭能够予以采信。最终一审支持了我方的反诉请求,扣除机器尾款,原告还应该支付我方90余万元违约金及损失款项。原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现已经执行完毕。
【办案心得】
由于被告保管不善,加上时间久远,许多购买机器设备的手续已经丢失,增加了本案的取证难度,律师介入这种案件,唯有花费功夫,下大力气,搜寻排查各种证据,并将机器设备的质量问题作为本案的关键,最终的判决结果证实我的诉讼方案的正确,也是对我千辛万苦搜寻证据的汇报。倘若本案中的机器质量问题得不到证实,一切都将有利于原告一方,被告的反诉请求也会成为没有地基的上层建筑,得不到法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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