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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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

很多人选择在小额贷款公司借贷,而不是到大型的贷款公司。原因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大型贷款公司那么严格的申请条件和复杂的流程。但是大型贷款公司的信用是小额贷款公司比不了的。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一、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 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 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 ,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 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 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 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 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高利贷水平。三是虽未 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 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 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 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条件并不是非常的苛刻。如果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贷可以说有利有弊。虽然说申贷条件容易了一些,但是相对来说不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还是挺多的,需要大家多多注意,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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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功的时间
立功的时间是指立功表现发生的时间。立功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立功的时间是量刑阶段的立功与行刑阶段的立功的主要区别。行刑阶段的立功,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表现,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获得减刑。而作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种发生在量刑阶段的立功,是判决宣告前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情形,因此它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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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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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不仅是一种表现,而且必须要有某种实际效果。立功表现形式不同,其立功效果亦有所不同。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须经查证属实才能成立。查证属实是指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人揭发的犯罪行为确实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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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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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民事和受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超额抵押担保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担保法》对于超额抵押担保的规定超额抵押是另一种常用的信用增级形式。超额抵押的信用增级结构利用了额外利差来支付债券本金,额外利差是在支付了所有费用和债券息票成本之后的金额。这种支付结构也称为是涡轮结构,因为它加速了债券本金的偿还从而为损失建立了一个超额抵押的缓冲。简单的说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个价值向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规定表明,担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额抵押。
二、《物权法》对于超额抵押担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的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具体表现在物权法第13条“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动产进行评估”的规定中,将确定抵押价值的权利任由当事人行使。因此,抵押人可以超额抵押。以上《物权法》的规定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允许重复抵押和超额抵押的规定。是否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权,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确定。
三、《担保法》与《物权法》相冲突适用物权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的颁布晚于担保法,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其次从法理上讲,依据《担保法》第35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按照这一规定,超额抵押在我国是被禁止的。但是,要做到抵押财产的价值始终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就必须要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可抵押财产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这样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设定抵押权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物权法》取消了《担保法》中关于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抵押的不合理规定,《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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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法律要求原告持有事实理由,就是要求原告说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消灭的情况及所持的观点、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至于原告的理由是否成立、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在立案审查阶段不问。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原告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主管,人民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另外,接收诉状的必须对该案有管辖权才能正式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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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占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还的,立为刑事案件。
(六)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八)伪造、贩运货币案总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贩运伪造的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币量在100张以上的。
(九)非法买卖外汇案
1、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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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2)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客观条件
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意常见的不构成或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
(3)实施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5)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民事合同成立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暴力取证罪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
9.
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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