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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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1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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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因此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户籍管理条例作为管理户口的重要规定,目前不仅国家出台了《户籍法》,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户籍管理地方性规定,作为规范户籍的重要依据。那么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体指什么呢?江苏省户籍管理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呢?下面就由365律师为您介绍。

一、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1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二、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亮点

(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

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

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迁出户口告知书。”

(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

(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

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父母离婚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由此看来,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不仅按照《户籍法》对户口迁入迁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还有许多新的亮点。比如明确了弃婴儿户口登记政策,规定了不受理变更姓名的六种情况,还有放宽了户口迁移限制等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黑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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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br/>2.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亮点<br/>(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br/>(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br/>(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br/>(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br/>(4)迁出户口告知书。”<br/>(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br/>(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br/>(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br/>(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br/>(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br/>(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br/>(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br/>(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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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10w+浏览2023-09-06
我国现今有13亿多人口,因此户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户籍管理条例作为管理户口的重要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是目前江苏省户口条例,那么它具体指什么呢?
[律师回复] 江苏省户口条例的亮点如下:<br/>(一)、原户口不迁出买房人可申请“强迁”。《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以下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br/>1、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br/>2、现所有权人居民户口簿;<br/>3、现所有权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br/>4、迁出户口告知书。”<br/>(二)、明确弃婴(儿)等户口登记政策。《规定》第三章户口申报第二节收养申报部分,细化了收养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一律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再迁移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同时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养人仍不愿意将弃婴(儿)送交社会福利机构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被收养人进行DNA比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在收留人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区集体户办理户口登记。切实规范收养儿童和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依法保障弃婴(儿)的合法权益。<br/>(三)、六种情形公安机关不受理变更姓名。规定第一百三十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姓名变更申请的六种情形,分别是:<br/>1、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br/>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br/>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br/>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br/>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br/>6、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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