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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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管辖一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就民诉中对于管辖的规定而言,首先要注意区分一般地域诉讼管辖和特殊地域诉讼管辖。那么,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十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具体规定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其相关解释。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十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纠纷,尤其以合同纠纷为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纠纷的具体情形以及所适用的管辖,才能确定案件所管辖的具体法院。更多相关知识建议您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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