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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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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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案件,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起诉,对于离婚案件来讲也是如此。但实践中离婚案件可能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这就导致在法院管辖方面存在特殊的情形。那到底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形

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李男生活在A地,刘女一日突然失踪,虽经李男苦苦查找,但仍未发现刘女的踪影,李男无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2、一方或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形

(1)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婚后李男居住在A地,刘女因触犯法律而被判处有徒刑3年而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李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男、刘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李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刘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刘女被监禁时间未达到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李男户口在A地,刘女的户口在B地,双方经登记结婚,李男、刘女因触犯法律而双双入狱,分别被判处有徒刑5年、4年,李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刘女被监禁在某某监狱D地,现李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刘女被监禁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为非军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刘女是现役军人,且刘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为非军人,李男的户籍在A地,刘女是现役军人,且刘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李男与刘女系夫妻,李男与刘女都是现役军人,李男在A地工作,刘女在B地工作,若现李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起诉离婚的,原则上还是要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失踪或者在外地服刑的情况看,此时就不再适用原则性的管辖规定了,具体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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