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限合伙人不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以下几种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这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可正常进行。
二、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包括什么
有限合伙人权益包括:
1.财产份额转让权:在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条件下,可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2.收益分配权: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获取合伙企业利润。
3.参与决策有限权:如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可参与某些重大决策,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等。
4.查阅账目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退伙权:分为当然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等情形,退伙时按规定处理财产份额。
6.有限责任保护: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区别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人无权代理责任谁担
有限合伙人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需分情况而定。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基于表见代理规则,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若第三人并非善意,即明知是有限合伙人却与之进行无权代理的交易,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该交易承担责任。
在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后,若其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向该有限合伙人追偿。
当我们梳理“有限合伙人不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有哪些”时,除了法律明确列举的参与合伙年度审计、查阅财务报表等情形,实践中还需关注两个易混淆的问题:一是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事务提出经营建议,是否属于执行事务?根据规定,此类建议不视为执行;二是若有限合伙人误参与普通合伙人的决策,会承担何种责任?这些细节往往影响合伙关系的稳定。如果您对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边界仍有疑问,或是想了解具体行为对应的法律认定,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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