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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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民法院在开庭审案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证据质证的过程,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剖析案情,理清案件思路,还原案件事实,以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为评判,而民诉案件和刑诉案件的质证对象也各有不同,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

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

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三、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

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四、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

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

3、证据材料;

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

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五、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5、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有关的内容,主要从证明对象的特征、证明对象的条件、需要证据证明的证明对象和无需证明的事实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明对象主要就是通过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来证明、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多关于民事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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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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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都将可以成为证明对象,所以更应该掌握免证事实的范围。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成为一个证明对象,这是第一类证明对象;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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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
27浏览 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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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明对象,也称为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简单说就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原则上,所有的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均需要证明。但是,除了免证事实之外的事实,均应当成为证明对象。<br/>免证事实的范围:<br/>(1)众所周知的事实比如说十月一日是国庆节,五月一日是国际劳动节,太阳每天从东方升起,从西边落下去,初一、十五月亮会圆。这些当事人都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br/>(2)自然规律及定理比如说112、三角形三个内角之和等于180度、两点确定一条直线、三点确定一个平面这些都属于自然规定和定理。<br/>(3)推定的事实<br/>通过基础事实的证明就能得出结论事实的存在。换言之,作为当事人,结论事实是需证明的。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能证明出结论事实的存在。<br/>比如说甲于05年1月1日死亡,这是一个基础事实,可以得出的结论事实是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br/>很明显甲在05年1月1日死了,到了1月2日就应该是停在停尸间或停在火葬场等待火化的。<br/>肯定不可能和张三打麻将。如果当事人要证明甲在05年1月2日晚没有和张三打麻将这个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只需要证明一个基础事实就是甲在05年1月1 日死亡就可以了。所谓的推定的事实并不需要证明,并不是说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并不需要提供证明,而是说对这个结论事实不用证明。就是在推定时把结论事实的证明对象转化成基础事实的证明对象。<br/>(4)预决的事实就是为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是不需要证明的。比如说在前面已经有一个生效的判决书,某某房屋属于张三所有,对于张三而言就不必证明了。他在后面的案件当中只需要把判决书拿出来由于前面的判决对于这个事实已经认定,因此,在后面就无需再作证明。所以所谓的预决的事实就是指在先前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当中,已经为或仲裁机关所认定的事实,那么当事人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就无需予以证明。<br/>(5)如果某一个事实已经被公证文书所认定的,在法庭上当事人也不需要再行证明。所以现在在一些重要的情况发生之后,做一个公正是解决日后纠纷的一个很好的手段。<br/>(6)自认的事实:自认是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对己方不利的陈述,就叫做自认。自认的事实一旦做出之后,是会采信它。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对于某一个事实就不需要做出一个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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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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