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能否并用,需分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二者不可并用。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其主要功能是填补守约方的损失。当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不能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害赔偿,否则会让守约方获得双重利益,有失公平。不过,如果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这种增加违约金数额的方式,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损害赔偿的功能,以达到填补实际损失的目的。所以,原则上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不并用,但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来补偿损失。
二、损害赔偿与侵权规定有关吗
损害赔偿与侵权规定密切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
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比如,因交通事故侵权致他人受伤,侵权人需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若侵害他人财产,应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等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所以,侵权规定是判定是否需进行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重要依据,二者紧密相连,损害赔偿是侵权规定在实际赔偿层面的具体体现。
三、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吗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并用。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而损害赔偿是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向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当一方违约后,若继续履行合同仍有意义且可行,同时违约行为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此时二者可以并用。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实际履行),同时因之前不符合约定的货物导致买方产生额外费用(如检验费、保管费等),买方还可要求卖方赔偿这些损失(损害赔偿)。但如果实际履行已无可能或无必要,通常就不适用并用的规则。
关于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能不能并用,实践中常伴随两个关键延伸问题:一是当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能否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是主张二者并用时,需如何举证实际损失的具体构成(如直接财产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权利实现,若您在合同纠纷中遇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的认定、赔偿数额计算,或是对二者并用的具体适用情形仍有困惑,无需纠结模糊的法律条款,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给出精准解答,帮您厘清权利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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