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
在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遵循一定规则。首先是优先受偿债权,如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
其次是普通债权。当执行财产在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有剩余时,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如果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其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按照上述规则分配财产。
二、执行中债务利息认定标准是啥
执行中债务利息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在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时,只以本金为基数,不包含一般债务利息。
三、执行中债务能转让给第三人吗
执行中债务通常能转让给第三人,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依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执行程序中,债务转让同样要获得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认可。若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无法生效。
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债务转让事宜。当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此时无需债权人同意,但要及时通知债权人。
若债务有效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将成为新的债务人,承受原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可对第三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确定的,除了普通债权通常按比例受偿外,还需关注各类优先受偿权的顺位。比如设定了抵押权、留置权的债权,会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以及税款等也有法定的优先顺位。若涉及多个债权人、不同类型债权(如既有抵押债权又有普通债权),或是想确认自己的债权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仍有疑问的话,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能帮你理清具体情形,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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