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可按照相关规定主张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因此,施工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付工程款时间,并按上述标准主张利息。
二、欠付工程款发包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发包方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并非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发包方仅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责任,而不是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欠付工程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欠付工程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判断。若该工程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开展,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工程事务、共享工程收益,此时欠付的工程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果工程仅为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另一方未参与工程相关事务也未从中获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判断时,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资金流向、夫妻双方参与度等综合认定。
当遇到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的情况时,除了正文提到的相关处理方式,还有一些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施工方因为未收到利息而遭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要求合理补偿呢?另外,若发包方后期主动提出支付利息,其计算标准又该如何确定?这些都是与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你是否正为此类问题所困扰?如果对于欠付工程款未约定利息的后续处理、损失补偿及利息计算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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