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不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其法定构成要件。如果只是普通的、亲朋好友间基于信任的资金拆借,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般属于民间借贷。但要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或违反规定,通过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吸收资金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及有无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等情况。若对自身行为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详细说明借贷情况,以便准确判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管辖的。
当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而出借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时,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该民间借贷纠纷。比如,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就有管辖权。但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且该履行地并非出借人所在地,那就需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如果借款合同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从其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明显区别。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常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用途多样。
非法集资则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大特征。
一般民间借贷是一对一的,对象特定;而非法集资往往面向不特定多数人。所以民间借贷正常情况下不属于非法集资,但如果民间借贷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具备非法集资特征,如未经许可公开募集资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等,则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并不必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断民间借贷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征。比如是否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是否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否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倘若你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相关界限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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