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若发现证据仍有不足,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已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继续侦查补充证据的,应在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开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批准逮捕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也就是说,公安提请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为七日;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期限通常为十四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七日。
三、批准逮捕案件的管辖是怎样的
批准逮捕案件管辖主要分以下情况:地域管辖: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级别管辖: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相适应。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同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等;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专门管辖:针对铁路运输、军事等专门领域的犯罪案件,由专门人民检察院管辖。
当我们了解批准逮捕案件继续补充侦查规定是啥的时候,还需知晓其关键细节:此类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补充完毕后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若两次补充后证据仍未达确实充分标准,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补充侦查中还涉及证据合法性审查等实操问题。如果您对批准逮捕后补充侦查的具体流程、证据认定标准,或是自身案件的补充侦查进展有疑问,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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