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单”指买方为逃避支付中介费,绕过中介与卖方直接签约或通过其他中介签约。认定买房“跳单”关键看:其一,中介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媒介服务,若中介积极带看房屋、介绍情况,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具备认定基础。其二,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若买方通过其他渠道也能获取同一房源信息,则不宜认定。其三,买方是否存在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若买方因原中介服务质量差、收费过高等合理理由更换中介,一般不认定为“跳单”;若为免付或少付中介费,在中介促成交易后,故意绕过该中介签约,就构成“跳单”,中介可依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支付报酬。
二、居间合同中介方是否可以作为买方
居间合同中,中介方通常可以作为买方。
从法律角度看,居间合同是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中介方与委托人就相关房屋或其他交易标的达成真实、自愿的买卖合意,且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比如欺诈、胁迫等,那么中介方作为买方是可行的。
不过,在此过程中,中介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利用其特殊身份损害委托人利益。若有违反,委托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等。总之,中介方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买方参与交易。
三、居间合同中违约金如何确定
居间合同中违约金的确定,首先要看合同有无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依约确定。
若合同未约定,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需证明因违约方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例如,因居间方未促成合同成立,导致委托人错失商业机会的预期利益损失。
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若过低,非违约方可请求增加。一般而言,违约金以弥补损失为主,兼具一定惩罚性,以促使合同当事人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平。
在居间合同里,买房跳单的认定是个关键问题。我们知道,若买房人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等媒介服务,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就构成跳单。比如买房人在中介带看后,私下联系卖方成交。这之后,若中介追究责任,可能引发诸多纠纷。像中介能否获得报酬,买房人要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等。要是你对居间合同中买房跳单的认定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在具体交易场景下如何判断是否跳单,或者跳单后中介维权的具体流程等,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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