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认缴制如何承担责任
在认缴制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只需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无需立即实缴。若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仅需在其承诺的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例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实际未缴,公司负债200万,在公司清算时,该股东只需以100万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无需再承担。但需注意,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认缴制下股东未出资需担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缴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对公司的责任:股东应按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并按章程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
2.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已足额出资股东可向未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因未出资造成的损失。
3.对债权人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对该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4.加速到期责任: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股东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立即补足出资用于清偿债务(《破产法》第35条、《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5.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明知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清偿后可向原股东追偿(《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
综上,认缴制不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未出资股东需对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承担法定责任。
三、认缴制下未出资股东担连带责任吗
认缴制下未出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需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产生后,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未出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破产、解散时,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未出资股东要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人格被否认,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未出资股东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探讨认缴制如何承担责任时,除了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的认缴期限即使未到,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承担责任。另外,若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原股东是否还需对转让前应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这些都是认缴制下责任承担的拓展情形。如果您对认缴制承担责任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对认缴制如何承担责任本身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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