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自己的给付。其成立要件如下:
首先,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具有对价关系。
其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若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对方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再次,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若对方已履行或提出履行,则不存在行使该抗辩权的前提。
最后,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若对方的给付已不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而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情形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自己的履行。其适用情形如下:
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交付货物义务,买方负支付价款义务。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若一方债务未到期,对方不能主张该抗辩权。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如卖方不交付货物,买方可行使该权拒绝付款。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若对方已无履行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而非主张此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行使该权利应满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行使方式上,当事人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可直接在对方提出履行请求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明自己将行使此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义务。例如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中,一方未付款却要求交货,另一方就可直接拒绝。但行使时应注意,若对方已履行部分义务且该部分对合同目的实现有实质意义,仅能拒绝相应未履行部分的请求。
当探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时,除了正文中所讲的内容,还需关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拓展问题。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后会产生怎样的效力,一般来说,行使该权利后,对方未履行其债务时,己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合同会处于暂时停止履行的状态。另外,若一方错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效力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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