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抗辩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要抗辩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若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可能构成侵害。其次,审查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若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违法手段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可主张该行为无效。再者,查看公司财务状况,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需收集股东存在恶意侵害行为的证据,如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等。总之,要通过多方面的证据和法律分析,来抗辩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追责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常见追责情形及依据如下:
1.出资瑕疵: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依《公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法人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财务、业务混同(如账户混同、无独立财务账簿),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股东需连带清偿;
3.清算瑕疵:依《公司法解释二》第18-20条,股东怠于清算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应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需举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行为且损害债权(如财产混同证据、出资瑕疵证明等)。
三、债权人如何追责侵害利益的股东
当股东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按以下方式追责:
若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可根据《公司法》第20条,向法院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收集股东滥用权利、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自身利益受损等证据。
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若股东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依上述解释,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探讨怎样抗辩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除了直接的抗辩方法,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后,债权人获得赔偿的具体执行程序是怎样的,以及若股东以各种隐蔽方式侵害利益,如何收集有效的证据来支撑抗辩。这些都是与怎样抗辩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紧密相关的内容。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问题可能会给债权人带来困扰。如果您在面对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对于赔偿执行、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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