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证人证言是否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并非都能作为定案根据。依据相关法律,要成为定案根据需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在证据能力方面,需审查来源合法性。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予以排除。同时,证人的作证资格也很关键,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在证明力方面,需综合判断。要考虑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证人的认知水平等因素。若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其证明力会受影响。只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符合证据三性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证人证言是否必须出庭
证人证言并非必须出庭。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存在法定情形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这些情形包括: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证人证言是否是主要证据
证人证言是否为主要证据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从证据分类角度,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它可能成为关键或主要证据。比如在民事借贷纠纷里,若没有借条等书证,证人能证明借款事实、金额、交付方式等,其证言可能就是主要证据。
但在很多复杂案件中,单一证人证言往往证明力有限。比如刑事案件中,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如物证、鉴定意见等佐证,很难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般来说,多个来源、不同形式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时,证明力更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说证人证言就是主要证据,它在案件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要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加以判断。
证人证言是否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答案并非绝对。实践中,并非所有证人证言都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会被依法削弱;若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仅在与自身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时才可能被采信。此外,证人的猜测性、推断性陈述,或未依法定程序收集的证言,也无法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您正面临具体案件中证人证言的采信疑问,比如如何判断证言有效性、如何收集合规证言,或是对已有证言效力存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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